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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因此,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但是,因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实际需要,存在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客观情况。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和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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