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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一、残疾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减征不免征,应当报当地税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扣除。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六、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支持。
残疾人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地税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根据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为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上,可享适当照顾;持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可比规定标准提高20%,;自行解决过渡房(仅针对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当地政府也有具体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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