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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是: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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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司法实践中,虽然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结果都是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但是实际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以前的法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民法典》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6、免责不同 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
先合同义务有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具有鲜明而独特的特点:只能在缔约过程中产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是造成他人信任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赔偿,不适用于预期的利益损失。一般只是基于签订合同过程中信任对方造成的损害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包括交易机会损失造成的损失,比如房价上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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