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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歇业和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监察和工商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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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50%以上的;(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80%以上的;(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100%以上的。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由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一)抬高商品或者服务等级,按高等级价格结算的;(二)降低商品质量、规格,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内容,未予标示仍按原价结算的;(三)压低粮食等农畜产品和其他商品等级收购商品,按低价结算的;(四)其他违法违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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