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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个问题中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合同被撤销后,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
如果说你父亲和对方甲的买卖合同,由于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价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将部分钱还给对方。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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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主体有问题,购房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二)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三)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五)单位违规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本人代理的在北京某法院已开庭审理的某案件,与你描述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过庭审,我们和法庭根据庭审情况,最后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为: 1、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原告一方,你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房屋所在权属于你或你父亲。收集证据的基本思路,直白讲,就是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物、资料或事件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都有可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来用。希望你对多年生活中与房屋有交集的点点滴滴有所思量,能提炼出合法、关联、有效的证据,这是此类案案件的核心问题。 2、拆迁安置的法律、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问题。此问题,立案时,某些法院有可能要求原告一方提供,但不是必须的。在开庭后,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一般都能拿出来,但前提是你能顺利的立上案。 3、安置对象的确定问题。简言之,你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涉案房产属于你们原告一方的基础上,进而证明被告签约主体错误就可以。被告则要拿出证据证明签约行为合法有效,否则,被告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根据拆迁主体的不同有可能是行政诉讼,也有可能是民事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定性、选择。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思路和策略有所不同,这是我们在北京处理同类案件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你的房屋产权明确吗?现在的房子由谁占有?骗子凭什么使人相信他有权处分你们的房子的?又通过什么手段让你家去住高档房?目的何在? 既然买房人已经起诉,你别无选择,首先应认真应诉,争取胜诉。 通过在这里咨询,恐怕难以解决你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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