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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解缴税款时产生并起算。如将行...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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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加处滞纳金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向行政机关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且该义务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处滞纳金,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先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从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来看,部分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是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比如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先向行政相对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但对纳税人日常因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制的情形。在税收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自主申报制度,纳税人日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答复纳税人问题时明确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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