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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离婚后仍可提起赔偿诉讼。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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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时如果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离婚后复婚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是因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而离婚的,那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属于法定的重大过错。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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