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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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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支持离婚后主张损害赔偿。但是,除非权利人已经主动放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提出赔偿主张,发现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男方存在重婚的情形; 2、男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3、男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4、男方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5、男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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