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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重组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拟改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企业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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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一、许可事项: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母公司公司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四)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六)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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