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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为是违反公正、诚信等商业道德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则上使原告权利恢复到没有被侵权的状态,即弥补损失为原则。...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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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利诱和妨碍的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机会,则此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必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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