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审查行为人在借款前是否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已经债台高筑,或者没有任何财产和合法职业,但大量向他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出具借条,仍然可以判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即使利用夸大还款能力等一些欺骗方法获得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经营损失等客观原因,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由于其拥有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欺诈。二、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在诈骗案件中,为了诈骗成功,行为人在借款时往往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者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者承诺高额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用本息还款。而且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由于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诈骗财产后通常不打算归还,所以在获得财产后会挥霍,如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且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将贷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4、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的原因。如果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拒绝返还贷款,或者因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偿还贷款,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损失、不可抗力等。一般来说,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偿还,即可以偿还而不偿还;民事借贷纠纷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偿还,即无法偿还。五、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后的态度。诈骗犯罪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欠款的事实,或者转移资金,逃避隐瞒,拒绝返还。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贷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2.招摇撞骗罪的转化抢劫问题。对此问题你说的不不明确。我理解你的意思是“招摇撞骗行为后,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怎么定罪?”学界对此存在争论,通说坚持严格解释,否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但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而承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本人也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如果是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行为的,可依具体情况构成数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竞和犯,也有可能为犯意转化。另:“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的,其最终结果是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的犯罪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刑法中是不存在以结果定罪的,结果固然重要,还要考虑相应的主观方面,否则就成了结果主义。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在于结果,否则就无法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区分开来了---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