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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
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复核报请程序的相关规定一般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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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首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具体程序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特别关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审后所作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因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死刑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的案件,即为终审判决,其中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也无需再进行复核。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报请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缓)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含死缓),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提审被告人。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4.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以后,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以下裁判:(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特别关注: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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