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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理要求

2024-12-15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复审可以发回重审: (a) 在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中,发现在审理过程中原一、二审判决存在《若干意见》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例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复审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 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复审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复审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法院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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