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即(闽政【2006】40号文)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即(闽政【2006】40号文)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还没有正式开始。据报道,退休年龄根据已知的退休年龄改革初步计划(未正式通过):自2018年起,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到2045年,男女退休年龄同时达到65岁。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建议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完成。
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各种原因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3)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696人已浏览
516人已浏览
8,9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