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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
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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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关于买卖铅弹怎么量刑,气枪铅弹的数量并非判定走私行为情节轻重的唯一标准 众所周知,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犯罪情节轻重与否,要以犯罪本质为指导。就走私弹药罪而言,弹药的种类和数量固然能够直接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它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行为的方法、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情节是否恶劣、走私物品的案值、用途等,在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出于兴趣爱好的动机走私气枪铅弹,并非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走私物品案值也不大,且未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致达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综合评价,戴某走私行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弹药罪中的“情节较轻”,法院裁判结果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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