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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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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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