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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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