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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登记结婚了吗如果登记结婚了法律上形成婚姻关系的,你们在离婚时是可以对现有的家庭财产要求一定的分割权的,对方能够证明是婚前财产的除外,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的你都有分割权。当然还是劝你夫妻间如果有矛盾还是互相多交流多理解不离婚的好如果有孩子离异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不考虑别的也要考虑孩子啊。
【法律意见】(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不可以的。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第三节随亲投靠第二十五条夫妻互相投靠落户。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一)交验材料1、《结婚证》;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三)保存材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成年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一)交验材料1、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子女归其抚养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随父母落户(包括中学生及户口没有迁往学校的统招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二)办理程序(同第二十五条“办理程序”)(三)保存材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七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由子女申请,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一)交验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二)办理程序(同第二十五条“办理程序”)(三)保存材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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