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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理由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中第三项:关于投靠(一)经动员分...
根据市公安局网站资料,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一)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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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户口投靠迁移的,必须有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 2,在房主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其他户内的成员(包括配偶),是不能办理户口投靠迁移的(没有被投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户口可以夫妻投靠,孩子的户口,在办理大人迁移户口时,填写随迁人员的详细信息即可。二,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只要有女方身份证、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孩子户口可以上到女方户口上。《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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