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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转让,二是部分转让。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质押财产折扣,或者优先考虑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出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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