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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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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通常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不服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可以向国家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省高级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果是刑事案,最高法院改判无罪,申请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省高级法院的判决,裁决是终审判决。【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生效,向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向市中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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