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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处理保险理赔...
一、双方协商 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针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商量,友好协商,消除分歧,尽量达到一致意见,自行解决有关保险理赔中存在争议的地方。这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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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处理保险理赔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来解决。保险公司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发生保险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是向当地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保监局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是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国内建立了保险调解制度,如上海地区。负责保险调解的委员会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各保险公司推荐熟悉相关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律师、消委会人员为顾问,依据国家有关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调解服务,市民申请保险纠纷调解完全免费。调解制度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保险纠纷,但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而言,显然是获得帮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员公司; 2、纠纷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3、当事的保险会员公司对该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纠纷的另一方不接受; 4、调解必须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调解。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不愿接受调解时,调解程序无法启动;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7、纠纷金额不高于10万元。 目前上海地区的保险调解委员会一共有44位保险调解员。在调解员的确定上,调解委员会设有“回避”机制,一旦涉及利益关系,相关调解员将回避。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由纠纷双方共同选定。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采取“合议”制,由3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三是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保险纠纷诉讼,如果当事人所涉及案件标的额比较大,建议最好是聘请专业的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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