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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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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五百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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