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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明。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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