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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案件应该怎么进行变更条件

2021-10-22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具体如下:(1)停止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在7天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执行前犯罪发现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表现,可能需要改判3、犯怀孕。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1999年1月29日发表。从1999年2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准》(法释[1999]2日)规定,认可死刑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改判的案件,有死刑认可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改判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必须向罪犯验证正身,询问是否有遗言。信件,交给执行者执行死刑。在执行之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请暂停执行,向承认死刑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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