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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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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三罪都是聚众性犯罪,且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秩序罪都以阻碍公务的执行为共同特征,但后二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一般具有人数不确定性、随时可增可减的特征,而本罪由于其行为性质决定了聚众人数一般具有确定性,另外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二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本罪虽然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结果发生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并由此决定本罪实际发生场合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的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从而既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者二者兼有之。而后二罪不具有上述特点。 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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