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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
1、被需要可人必须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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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 (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 (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注意下列事项: 1、被需要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的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 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者是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者是变更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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