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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有:一、审批前置流程1、标的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2、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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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财物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的,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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