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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
收购境内企业的外企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支付投资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在设立后6个月内支付60%以上的投资款,并在1年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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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接受该公司的聘用的,需要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有:一、审批前置流程1、标的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2、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3、并购方与标的企业股东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二、审批根据限额的规定,报经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应提交下列审批文件:1、标的企业同意并购的股东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审批通过后,获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三、工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格的60%以上,1年内支付全部价格,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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