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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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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的,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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