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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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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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