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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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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的通知》第3章第24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诈手段获得减免税的,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没有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没有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手续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审查核实错误,企业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税的,按税收征收管法第84条规定办理。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具体包括“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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