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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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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普通商标是同类保护,即对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较普通商标的同类保护来说,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这也正是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 1、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可以按照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3、认定遵循案例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 1、在已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其他类似商品。复制商品申请注册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二、已生产的,应当收缴.销毁非法使用的商标标识;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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