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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
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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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是关于如果不服上海工伤认定委员会的工伤认定怎么办的解答。
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残疾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即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第一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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