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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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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配合财政部指导和监督地方棚改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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