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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
发包人可以索赔,索赔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算协商中的一种。 合同终止不一定是指该工程就成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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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因此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是不是就因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 错!有责任的一方虽然不用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要承担另一种法律责任,叫做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订立合同中,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信赖对方,已经基于所订合同作出了一定行为,那么,合同无效的结果必然会给他造成损失,过错一方应当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过错方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解除事由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要真实、合法、合理、是可能会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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