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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索赔,索赔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算协商中的一种。 合同终止不一定是指该工程就成烂尾楼...
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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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故亦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3)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因此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是不是就因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 错!有责任的一方虽然不用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要承担另一种法律责任,叫做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订立合同中,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信赖对方,已经基于所订合同作出了一定行为,那么,合同无效的结果必然会给他造成损失,过错一方应当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过错方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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