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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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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决定不服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九)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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