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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出资。 1、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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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四个要求,即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要清晰具体,不能只是抽象的概念。现有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实际上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如果不能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转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为10年。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 (3)知识产权在2004年3月1日前,即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实施前经海关总署批准或续展的,仍适用7年的保护期。如果准备备案是在2004年3月1日之前,但续展是在2004年3月1日之后,续展后的保护期为10年。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如下法定要求: 1、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可以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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