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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
城管立案拆除两违建筑程序如下: 1、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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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调查。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
1、对于群众报告、日常检查发现、领导批准办公室、媒体曝光的非法建筑,必须有图像资料和与非法建筑当事人的谈话和询问记录,当事人不配合的,应当取得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应当派人参加指导和调查。2、调查非法建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非法建筑外,是否有房屋、住房面积、非法建筑使用(租赁、自用、自用)等。3、现场检查记录。非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施工时间。4、转移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域的登记材料。二、二。违法建筑规划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和罚款,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行政对手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实施拆除行为。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的,应当作出通知,通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辩护权。3、当事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辩护的,拆除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应当在规划期限内作出的书面决定的,或者不得到审查。1、县(区)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提交《通知》、《限期拆迁决定》等执法文件。2、在现场发布执法文件的,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书两人以上。3、不配合当事人,不签字,一是在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二是将执法文件张贴在非法建设当事人的门或非法建筑的明显位置,通过图像数据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长见证交付。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件档案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批准档案,然后按程序批准。经政府法律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者城市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罚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要求,制作批准档案,然后按照程序进行批准。经政府法律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执法部门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者城市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虽然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的拆除不能随意拆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
1、立案调查。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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