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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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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三)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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