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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待遇标准上调

2022-08-16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3)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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