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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改进、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根据与消费...
XX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分会、投诉站、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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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二)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非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四)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务。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必须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商品房经营者承担的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负责。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原因致使商品房在使用期限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房开发、销售经营者和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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