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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
对公司、企业人员,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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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构成单位受贿,认定如下:一是单位受贿罪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个人意志支配下谋取私利的。二、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他人财产应当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的行为给单位带来非法利益;受贿罪是受贿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的。只要领导决定后实施的贿赂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非法利益也属于单位,就应视为单位贿赂。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以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产,但占有财产为己有的,按个人受贿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1、民营企业受贿可能会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民营企业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可构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如果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取各种回扣、手续费的,也可构成单位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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