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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你说的马上辞职走人其实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有一个月的缓冲时间作为交接,但是扣除工资也是违法的
工资是有的,你上班多少天就有多少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来发放。 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除了可以到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外,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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