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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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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交换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间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能达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屋、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交换的差额。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交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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