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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房拆迁补偿标准

2021-12-30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交换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间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能达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屋、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交换的差额。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交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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