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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虽然从现实情况中看到的是伤害了一定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是立案的标准。该罪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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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备案的标准。该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不同,该犯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犯罪。
标准是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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