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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金调整标准问题,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
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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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协议无效。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一致,过高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无效,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做为衡量标准。如果相关法律支持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则一方可利用合同及实际履行中的经验及优势地位,通过预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来设置违约金条款牟取暴利,如此更令社会陷于混乱,诚信不彰。设定不高于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就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合理权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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