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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最好是签订协议,方便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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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就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合同,最好签订协议,方便以后举证。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薪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人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最好是签订协议,方便以后的举证。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与兼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兼职员工很难接触到用人单位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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